链接:《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》明确规定7月25日,中国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、国家外汇管理局(以下全称外汇局)月公布《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全称《办法》),容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展开境外投资,标志保险资产管理步入新的发展阶段。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认为,2005年以来,部分保险机构运用保险外汇资金尝试境外投资,累积了一定经验,获得了较好收益。2006年6月,国务院批准后保险机构购汇投资境外市场,中国保监会、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大力修改《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》,抓住完备并制订了《办法》。《办法》不利于减轻人民币贬值压力,反对国家宏观调控,不利于保险机构提高资产配备,集中风险,减少收益,提升竞争力。
该负责人特别强调,《办法》秉承“大力、谨慎”原则,将希望保险资金回头过来与强化风险管理有机融合一起。一是实行委托运作。《办法》考虑到国内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经验不足,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实际情况,反对保险公司通过委托管理,将保险资金转交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运作,利用专业机构的能力,构建防止风险、提升收益的目标。
二是侧重管理能力。《办法》确认了委托人、受托人和托管人应该不具备的条件,拒绝委托人侧重给定管理能力、风险评估能力和投资绩效考核能力;拒绝受托人侧重风险管理能力、投资管理能力,特别是在是具备一定专长和运作经验;拒绝托管人创建资产隔绝机制、具备一定托管地经验和全球托管地网络资源。三是限制投资比例。
容许保险公司运用总资产15%的资金投资境外,并将境外投资范围从相同收益类拓宽到股票、股权等权益类产品,反对保险机构自律配备、提升收益,抵挡人民币贬值风险。《办法》规定看起来放开管制,实质上对保险机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明确提出了更高拒绝。
四是施用派生产品。《办法》将派生产品作为风险管理手段,容许保险机构用作套期保值,禁令用作投机或缩放交易。五是积极开展协同监管。中国保监会、中国人民银行、外汇局根据各自职责,对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展开监管,强化交流合作,防止运作风险。
同时保监会还将强化与涉及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合作,提升风险处理能力。他特别强调,保险机构境外投资各方当事人,应该依规运作保险资金,公平对待保险资产,找到违背《办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不道德,中国保监会、中国人民银行、外汇局等监管机构将依法展开惩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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